全称:中国品牌研究院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雍贵中心D座3层
宗旨:在习近平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为国家经济发展提质增效、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优质服务。
业务范围:研制品牌管理评价标准,推动国际互认;品牌规划设计服务;品牌教育咨询服务;品牌保护危机管理服务;品牌文化传播推广服务;品牌专业人员培训和国际交流服务。
中国品牌研究院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品牌建设事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国家品牌经济战略,切实发挥品牌在质量强国创新中的引领作用;为了保障中国品牌研究院依法合规经营,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称:中国品牌研究院
第三条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雍贵中心D座3层
第四条 本院是经中央编办批准设立的一类事业单位,举办单位是:中国商业经济学会。 (在事业单位登记备案前,按二级社团组织开展工作,并积极完成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工作)
第五条 本院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院宗旨:在习近平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为国家经济发展提质增效、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业务范围:研制品牌管理评价标准,推动国际互认;品牌规划设计服务;品牌教育咨询服务;品牌保护危机管理服务;品牌文化传播推广服务;品牌专业人员培训和国际交流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本院是经 中国商业经济学会(2018)第71号 《 关于同意成立中国品牌研究院的批复 》文件批准成立,经费来源为自筹。
第九条 本院法定代表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本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是代表本院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十条 本院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有关财经法规,认真做好本院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防止资产流失、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院如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本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提交清算报告,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本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 本院终止后的资产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资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六章 事业单位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 本院章程由本单位负责起草或修改,经举办单位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院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院主要负责人和举办单位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本院和举办单位各一份,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一份。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