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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民“被贷款”上了征信黑名单
发布时间:2016-02-19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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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贷款”上了征信黑名单

    河南禹州农民张银峰日前在办信用卡时遇到了一件糟心事。张银峰发现,自己竟莫名被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冒名贷款20万元长达七年。而他的经历在禹州乃至河南省信用社系统内却并非个案。

  业内人士建议,河南农村信用社有必要加强内控体系,构建防范风险更为完善的长效机制,从源头根治减少此类现象发生。

  “不查不要紧,一查吓一跳”

  40岁出头的张银峰是河南禹州市范坡乡朱集村一名老实巴交的村民。一直没出过远门、在当地打工为生的他,去年有了一定积蓄后本打算和朋友一起经商,“想挣俩钱花花”。

  可就在2015年9月17日,当张银峰来到银行办理信用卡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因为征信记录显示,张银峰在2008年7月1日在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万元,截止到当天没有偿还。根据他的信用额度,不能办理任何信用卡。

  “奇怪了,我这么多年来根本没有在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过任何款,这笔钱究竟是谁借的?用于什么目的?”带着诸多疑问,张银峰按着朋友的指点,来到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了查询。

  “不查询不要紧,一查询吓了一跳。”根据张银峰向记者提供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2015年9月17日《个人信用报告》显示,张银峰未结清/ 未销户账户数一笔:2008年7月1日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20万元人民币农村贷款,2009年7月1日到期。截至2015年7月,逾期金额20 万元。最近五年内有58个月处于逾期状态,其中58个月逾期超过90天。

  20万元贷款一朝“莫名”被还清

  “曾经有人拿我的户籍证明冒充我办理了贷款,上面有假冒我和我爱人的签字,也不知道究竟是谁。”张银峰向记者出示了日期为2008年4月22日加盖有禹州市范坡镇派出所公章的户籍证明信复印件。

  户籍证明信显示,张银峰和他爱人张改红均为范坡乡朱集村4组农村家庭户口,奇怪的是,在经办人一栏则空空如也,户籍证明左下角打印有张银峰夫妇的照 片,右下角赫然显示着夫妻二人按过的手印以及签字和盖章。“上面的签字、盖章和手印都不是我们的,我爱人是小学文化程度,你看这是她的签字。”说着张银峰 把老婆亲手签名笔迹拿了出来,记者注意到,其中“张改红”三个字的笔迹与户籍证明上的笔迹明显不同。

  更为离奇的经历还在后面,张银峰的朋友海峰告诉记者,此后,他们打算向信用社讨说法。“可信用社的人态度蛮横得很,也不给张银峰赔礼道歉。无奈之下,2015年11月我们起诉到了禹州市人民法院。”海峰说。

  “去年11月25日法院要开庭,法庭上禹州信用社的人说欠款他们已经替我们还上了。起初我们不相信,结果到银行拉出征信一看,钱竟然真的还上了。”张银峰说。

  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015年11月23日开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中,信贷记录已经变为:系统中没有任何贷款记录。不过在查询记录一栏中,增加了 机构查询记录明细,其中显示:2015年11月12日和17日,禹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许昌办公室曾经查询过张银峰的信贷记录,查 询原因为“异议核查”。

  “既然信用社一开始说钱是我们贷的,为什么不让我们还钱,反倒信用社还上了,这笔钱到底是公家的钱还是私人的钱?”张银峰还告诉记者,禹州信用社监察部门负责人此前电话中曾承认当地信用社管理中存在漏洞,“俺们有录音”。

  带着一系列疑问,记者采访了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相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件事经办的信贷员如今已过世,还有一位名叫张朝民的信用社主任此前 因为“出事了”也已被开除。“对于这件事的处理,我们现在也很苦恼。”该负责人表示,自己和目前信用社的领导都是2013年才过来工作的,对2008年发 生的事情并不了解。

  对于此前张银峰电话录音中,禹州信用社监察部门负责人曾承认的信用社管理存在漏洞的说法,该负责人也不置可否。

  河南多地信用社缘何频“出事”

  七年间,一笔20万离奇贷出的巨额贷款,朝夕间又被人离奇还上。这其中究竟发生了什么?

  张银峰告诉记者,自己已和朋友商量过,虽然贷款被还上了,但很多关键证据信用社不愿意向他们说明白。“无缘无故背这么长时间黑锅,俺还是要接着向有关部门反映,一定要把事情弄个清楚明白。”他说。

  另据记者了解,河南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年7月曾对一起违法放贷案件进行过判决。从该案披露的细节中可对禹州农村信用社混乱的管理看出一丝端倪。

  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朝民为原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磨街信用社主任。被告人梁俊奎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磨接信用社信用员。法院经审理查明,自 2008年11月到2009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朝民、梁俊奎在分别担任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磨街信用社主任、信贷员期间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违反规定 假以李文革、李富、李牛等8人的名义向他人违法发放贷款人民币245万元余元,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朝民、梁俊奎供认不讳,并有禹州 市公安局破案报告、情况说明、禹州市农村信用社文件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出具的信用社体制材料、贷款交易明细、名义贷款人贷款手续、证人证言等证 据。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据不完全统计,短短几年间,河南多地信用社陆续发生数起贪腐案件:新乡凤泉区一信用联社工作人员内外勾结,涉案金额高达4500万余元;舞阳县的信贷 员张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骗贷30万用于自己与他人的合伙生意;内乡县一信用联社两名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发放贷款95笔被判刑,导致915万元本金 逾期未能收回。

  加强内控体系迫在眉睫

  采访中,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尚表示,据中国银监会2012年印发的《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农村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当履行尽职调查 职责,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对信用状况、风险、收益进行评价,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调查应当深入了解借款户收支、经营情况,以及人品、信用等软信息。严格执行实地调查制度,并与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面谈,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 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有效借助村委会、德高望重村民、经营共同体带头人等社会力量,准确了解借款人情况及经营风险。”高尚称。

  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建祥表示,如果伪造材料、冒名贷款一事属实,原禹州农信社方面的相关责任人就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需要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据业内人士分析,此类案件频繁发生,主要反映了河南个别地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不力、审批不尽职等的问题。

  首先制度执行不严格是形成借冒名贷款的直接原因。贷款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时作风不深入,没能真正把好信贷投放的第一关。

 

  其次,有些人员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在办理信贷业务时经不起利益的诱导或碍于情面,对违规贷款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最后,是岗位职责不到位是借冒名贷款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虽然农村信用社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具有网点和人员的优势,但由于农户贷款面广量大、额小分 散,一个信贷员往往要承担几个村几百户的信贷业务,金融需求与从业人员不足反差明显,导致贷前调查不到位、不彻底,给借冒名贷款的产生埋下了风险隐患。

  业内人士建议,当前农村信用社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期,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就显得尤为重要。河南农村信用社系统有必要加强内控体系,构建防范风险更为完善的长效机制,从源头根治借冒名贷款,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

责任编辑:子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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