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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20年首修:惩罚性赔偿拟提至3倍 明星代言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3-08-27
文章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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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要负责


    广告商品造成严重后果 代言人或锒铛入狱

  同时,《消法》修改草案实施后,名人代言广告可能就要悠着点了。如果广告的商品造成严重后果,代言人也有可能锒铛入狱。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强化了虚假广告的责任,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都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针对当下虚假广告“漫天飞舞”、明星代言产品“参差不齐”而专门提出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进行了详细阐述。

  苏泽林:社会团体、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药品经营者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违反法律规定发布药品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惩罚性赔偿改为三倍

  另外,草案二审稿还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不少委员提出,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制假售假者主观恶性较大,此前“两倍赔偿”的规定还不足以惩戒违法经营者。

  苏泽林: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原规定的两倍惩罚性赔偿分别修改为“三倍”。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也赞同这一修改,他认为,惩罚力度加大,能够对不法者经营者形成威慑:

  刘俊海: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比两倍的惩罚性赔偿的力度确实有所提高,有可能消费者吃了有毒有害的食品,自己支付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通讯费甚至还有律师费等损失30万,如果这30万元获得赔偿之后再乘以3,90万元加30万,那就120万,惩罚性赔偿的威力在逐渐加大。

  除了“7天无理由退货”和“三倍赔偿”,草案中还有很多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条款,也都进行了修改或增加:

  “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宾馆、商场、机场、车站、剧院等经营性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责任编辑:子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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