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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嫌犯被羁押超过五年未结为久押不决案件
发布时间:2015-08-04
文章来源:新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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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预防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

——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制定《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

  最高检执检厅负责人:主要出于四方面的考虑。一是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问题依然存在。依法及时获得审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这项权利尤其重要。当前,我国刑事案件的羁押率偏高,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时间过长。尽管经过政法各部门多年共同努力,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问题仍然未得到彻底解决。

  二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013年1月开始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2013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依法做好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依法积极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孟建柱书记在中央政法委六次全会上明确指出:“久押不决是当前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能否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久押不决问题,是对政法机关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否取得成效的直接检验。”

  三是对实践中许多好的做法进行固定。多年以来,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及各级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中积累了很多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如2014年3月,最高检与最高法、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换押和通知范围、换押和通知程序、《提讯提解证》的办理和使用、超期羁押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对准确掌握羁押期限,明确责任,加大监督力度起到积极促进作用。这些我们都在《规定》中作了进一步明确。

  四是防止前清后超、边清边超。2013年3月以来,在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下,各级政法机关开展了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活动,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13年4月30日,全国羁押3年以上的久押不决案件共计1845件4459人,目前已清理纠正1766件4299人,尚未完全纠正的久押不决案件绝大部分进入新的诉讼阶段。可以说,久押不决案件的清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在清理纠正过程中,我们发现前清后超、边清边超问题依然存在,对清理纠正工作成效打了很大折扣。要改变这种运动式的清理纠正工作,就需要从制度入手,通过建立健全制度,防止出现新的久押不决和超期羁押案件,杜绝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现象发生。这也是出台这个规定的根本原因。

  记者:什么是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

  最高检执检厅负责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的,为超期羁押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超过五年,案件仍然处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的,为久押不决案件。

  2013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关于依法做好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三年以上尚未审结的案件定性为久押不决案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许多期限进行了调整,比如法院一审和二审的审理期限,一审案件原来规定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修改为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有些案件还可以再延长3个月;二审案件原来规定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修改为2个月内审结,有些案件还可以再延长2个月。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办案期限特别是审判期限的规定,我们对久押不决案件的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超过五年,案件仍然处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的,为久押不决案件。

  记者: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有哪些危害?

  最高检执检厅负责人: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长期羁押于看守所,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处于“悬而不决”的精神重压之下,直接侵犯了其人身权利。同时,还间接侵犯了其通过进入服刑程序从而获得减刑等机会的权利。

  另一方面,损害司法公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的形成,直接原因是司法工作人员不严格依法办案。比如刑事诉讼法第96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但实践中个别办案人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不正确理念,认为“实体是硬指标,程序是软任务”,单纯追求办案数量,忽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认为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对犯罪嫌疑人多关押几天算不了什么,在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结案时,不是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而是想方设法延长办案时间。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记者: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应注意把握哪些原则?

  最高检执检厅负责人: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主要遵循对等监督、分级督办、方便工作、注重预防四个原则。

  对等监督是指由造成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的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机关实施监督。从纠防工作的实践看,下级检察机关对上一级的办案机关实施监督,缺乏力度,影响效果;上级检察机关对下一级办案机关实施监督,往往又发现不及时,而同级检察机关最便于了解掌握案件进展情况,便于实施监督。

  分级督办就是针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所处的环节不同、办案机关的级别不同、时间期限不同的情况,明确各级对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督办的职责,分级办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方便工作是指在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中,要从实际出发,纠防责任的确定及所采取的方法措施都要有利于纠防的实效,减少推诿、扯皮,形成工作合力。

  注重预防是指在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中,要做到纠正和预防两手抓,纠防结合,但要把预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的发生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以预防为主。

责任编辑:赵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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