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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背后的法治元素
发布时间:2016-02-22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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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恶之源不在于新技术

  当然,有些人会说,一些人抢红包并没有抢出玄乎的规则意识,而是破坏了现有的法律。比如以抢红包进行赌博,用发红包的方式行贿,甚至还有人安装各种黑客软件,破坏抢红包的随机性,或是窃取个人信息。

  这些都是要应对的问题,但这些并不是因为新技术的出现而造成的问题,并不能因此而否定乃至扼杀新技术。由此引出的重要问题是,如何看待法治与新技术的关系。到底是为了机械维护法治而扼杀新技术,还是以法治促进新技术发展,并由新技术而推动法治发展?

  罪恶之源不在于新技术,而在于老问题。腐败古已有之,新技术并没有助长腐败,否则科技越发达的国家应该就是越腐败的地方。不过,新技术倒的确是增加了查处腐败的难度。想象一下,当年查处和珅,其贪腐财产全是有形资产,抄个家就能点算清楚了。但现在的官员贪腐显得更隐蔽,隐匿财产的伎俩五花八门,往往是人到案了,一些贪腐的财产却隐遁了,中外皆如此。

  伴随新技术而来的问题,可以用新技术来解决。腐败的手段多了,打击腐败的手段也可以更多。不过,在根本上,减少问题的途径仍在于增强规则意识。只有当每个人心目中规则的重要性增强了,对违反规则的容忍度降低了,违反规则的行为才能随之减少。这也是治理腐败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的正确逻辑。要知道,最廉洁的社会,也正是那些对腐败容忍度最低的社会。所以问题很清楚,腐败严重不在于滥用新技术,而在于法治水平不够。

  还有一个和微信相关的话题是,前段时间有地方探索使用微信开庭,提高庭审效率。一些人感觉这个做法太荒谬了,有人讥讽,有人反对。历史上,庭审的形式、程序经常随着新技术的出现而变化。以往田间地头开庭并不少见,更早以前审判苏格拉底还是在广场上进行的;以往庭审记录只用手写纸记,现在各种电子记录设备都进了法庭;以往司法文书束之高阁,现在可以方便地在网上查阅判决书了。如果不考虑如何让新技术为我所用,而是简单排斥新技术,吃亏的不是新技术,而是司法和法治本身。

  有时候越轨行为也是影响规则变迁的因素。微信红包刚出现之时,的确有一些用黑客软件抢红包的行为。然而,这些行为反而充实了抢红包的规则。一些总是最先抢到红包的可疑人员被踢出了微信群;而现在发红包最热闹的多是关系更紧密、相互更熟识的微信群;群友们会要求“群主”澄清规则,入群时更看重成员的可靠性。这些和抢红包没有直接关系的“次级规则”被“发明”出来,目的是为了保障抢红包规则得以执行。

  最近微信发布消息称,微信账上的钱提现要缴纳手续费。微信方面称是因为银行要收手续费,银行却觉得冤,因为提现入账银行卡是不收手续费的。双方说法虽然不一,第三方——也就是抢红包的微信用户们,态度却很明确,九成人都说“反对”。辛苦几分几毛抢来的红包,还要雁过拔毛,不管是被谁拔走,都难免心疼。因此抢红包的活动不只会产生对直接规则的需求,对“限制权力”的规则也有需求。

  假如经济活动的成果无法维护,人们自然也就没有进行经济活动的动力了。这也是为什么主要由经济活动生发出来的行为规则,最终会有更多方面的内容,比如要求限制政府权力,比如要求由中立公正的第三方来实施规则。

  几十亿年前的黑洞大碰撞,发出了能量巨大的引力波,穿越宇宙被地球探测到之后,人们自此掌握了解开宇宙奥秘的又一把钥匙。当我们坐在电视前,看着春晚,有时因为无聊而摇着手机抢起红包来,这个不经意的举动中,也隐藏着法治的奥秘。法治构成了我们当今社会的制度时空。我们的行为在这里发生,也像引力波一样反过来影响这个时空,然后进一步辐射到社会的深处,塑造出更宽广的法治时空。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李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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