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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式创新加大投资风险 法官:不要轻信保底承诺
发布时间:2016-10-27
文章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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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10月27日电 近五年以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理财类纠纷案件中,七成以上发生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记者昨天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投资理财风险提示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因投资理财引发的纠纷案件正呈多发态势。法官提醒投资者要加强甄别能力,使用正规网络借贷平台,警惕“保底条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苏丽英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及人们投资理财意识日益增强,因投资理财引发的纠纷案件不断增多。2012年1月至2016年6月,二中院共受理投资理财类纠纷案件123件。其中,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因投资理财发生纠纷的案件为89件,占总数的72.36%,其中法人多为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经营投资理财的公司法人。此外,这些案件还体现出了涉及投资领域广、社会影响大、调撤率高等特点。

  据介绍,除了投资者希望获得高额回报的投资心态及风险防范意识缺位等主观因素以外,金融工具和投资方式的不断创新也加大了投资的风险,引起理财纠纷。苏丽英表示:现阶段,传统的理财方式遇到变革,各种创新型的理财产品以其高回报率吸引投资者的目光,加大了投资风险。有些投资理财行为处于法律调整的模糊地带,从而对合同的效力及条款的理解产生不同的认识和分歧,引发纠纷的发生。此外,近几年投资形式也不断创新,从交易场演变到电脑端,从电脑端再到现在的智能手机客户端,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在电脑端、手机客户端上下载理财APP,并将其作为投资理财的手段。

  网络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便利,而如何审慎的使用网络借贷平台就成了避免理财类纠纷发生的关键。苏丽英认为广大投资者在使用手机APP进行投资理财时,应尽量选择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使用规范的应用软件,并从正规平台下载,在应用程序安装时应认真查看应用程序及其申请的权限,同时应注意保留电子合同,密切关注自身账户情况,避免遭受损失。此外,她还提醒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要特别注意审查投资理财合同中的收益回报条款和“保底条款”。有的金融机构为吸引客户,往往会口头宣传产品的预期收益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除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保息理财产品之外,此类的保底条款因有悖于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条款,投资者在委托他人投资时,应理性分析,不要轻信他人作出的诸如“保本保息”的保底承诺。

责任编辑: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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