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公司诉称,该公司拥有“小明”卡通形象的著作权,并以“小明”卡通形象为核心,创作完成了一系列漫画及壁纸等作品,在业内和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统一公司授权河南统一公司制造、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市发公司”)销售的“小茗同学”冷泡茶,该产品的外包装完全是小明公司作品的简单变形,这使得公众误认为是小明公司授权进行生产的产品,被告行为属于搭便车行为,给原告方造成了重大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统一公司及河南统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停止在包装及广告宣传上使用“小茗同学”名称及相关款型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同时,判令超市发公司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双方均不否认“小明”已成为一种流行文化现象,故“小明”所蕴涵的思想、观念、创意等,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统一公司利用相关创意选择“小茗同学”作为产品名称并无不妥。但小明公司创作的系列美术作品《小明》是根据上述思想、创意等创作出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该作品创作在先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统一公司推广“小茗同学”冷泡茶系列的合作公司,也接触到了“小明形象”,且“小茗同学”卡通形象与“小明”卡通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该案被告将涉案产品用于生产、宣传等经营行为构成侵权。最终,海淀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对于该事件,统一方面向北京商报记者回应称,“小茗同学”的商标及瓶型外观已经申请专利,在本次一审判决中有争议的只是卡通形象的著作权,法院已认可统一继续使用“小茗同学”的品牌是没有争议的。目前,统一已对一审判决中有争议的卡通形象著作权方面提出上诉申请,在二审法院判决裁定之前,统一的产品将继续依法销售。记者 阿茹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