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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受贿买房收益视为违法所得
发布时间:2017-01-06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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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从严惩治腐败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仅2016年1月至11月,就从7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908人,追回赃款23亿余元。

  “追逃与追赃工作相辅相成。追逃若不彻底,就意味着犯罪分子找到了避罪的天堂,逍遥法外。追赃若不彻底,就必然会助长更多的腐败分子携款外逃。”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坦言,已有的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规定比较原则,法律适用存在较多困惑,难以满足办案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认定犯罪事实、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事实关联性的证明标准等内容,为司法实践中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提供了直接依据。

  明确违法所得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违法所得的认定,特别是转变、转化后的财产以及添附个人生产经营后形成的收益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普遍存在疑问。

  比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将违法所得用于购房、购买书画、玉石珠宝、投资股票或者开设公司等,其投资形成的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对于增值部分是否应当没收?

  规定明确,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违法所得。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认为,过去违法所得的范围界定不清,特别是当违法所得部分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或者与合法财产相混合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新规定的实施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通过将违法所得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或者与合法财产相混合等方式,掩饰、隐瞒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从而逃避追缴。

  电信诈骗可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司法实践中,对于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贪污贿赂犯罪一般采取狭义的理解,认为主要是贪污罪和受贿罪。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于5类案件,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等。

  近年来,电信、网络新型诈骗案件高发频发,每年发案30余万起,给被害人造成几百亿元损失。资料显示,一次被骗数百万元、数千万元的案件屡屡发生,最高单笔被骗数额高至1.06亿元。

  据万春介绍,此类案件具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无实际接触、跨区域甚至跨国境实施、犯罪嫌疑人到案困难等特点。目前,公安机关侦办的电信诈骗案件,相当部分的犯罪嫌疑人潜藏在国外,难以抓捕到案,案件无法进入审判程序,导致涉案账户的被骗资金无法返还。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将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两类特殊诈骗案件也明确纳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受理范围,回应了群众期待。

  借鉴优势证据证明标准

  记者发现,此次出台的规定明确,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这一规定借鉴了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在以往司法解释中并不多见。

  据了解,优势证据证明标准适用于检察机关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只要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返还被害人以外,就应当没收。

  万春告诉记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特别程序,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有很大的区别。其中,依普通刑事诉讼程序需要查明的是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适用的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基本法理依据在于“不让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获得任何收益”,需要查明的是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万春解释说:“这类犯罪主体涉案在逃,一些具体的犯罪事实也难以一一查实,因此,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无必要采用刑事诉讼排除一切合理性怀疑的证据标准和证明体系,而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刘子阳)

责任编辑: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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