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品牌网
 | 新闻传播 > 法治报道

全聚德烤鸭被冒牌,知产刑事案件呈七大特点
发布时间:2017-04-21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分享到: 收藏
全聚德烤鸭被冒牌,知产刑事案件呈七大特点

  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这些高大上的词汇,乍一听仿佛离我们很远。不过,今天下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举行的发布会,检察官介绍的典型案例,让记者不禁感慨,知识产权不仅关涉商业利益,更是关乎民生健康。

  先来看一个案例:

  2016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白志刚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李家峪村一出租院内,将其从批发市场购买的无牌散装烤鸭半成品、甜面酱、荷叶饼,通过封口机装进冒牌全聚德包装袋,用打码器伪造生产日期,然后假冒全聚德品牌的烤鸭对外出售,销售金额共计68万余元。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白志刚被民警抓获,在其出租院内起获尚未销售的标有“全聚德”商标的烤鸭共计696只,及“全聚德烤鸭”包装袋、加工工具、发货单等物品。经鉴别,现场起获的标有“全聚德”商标的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0040元。

  检察官指出,以贴标方式将无牌散装烤鸭“改头换面”冒充“全聚德”品牌烤鸭,销售给来京旅游团队,不仅侵害了全聚德这一中华老字号的权益,也侵害了民众权益。

  不仅仅是民生领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伟指出,2016年,北京市受理审查起诉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24件176人,审结115件172人,其中提起公诉101件137人,主要涉及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罪五个罪名。其中侵犯商标权类犯罪(前三种罪名)仍占主要比重,共起诉90件121人,占起诉人数88.32%。

  这些案件主要呈现哪些特点呢,听听检察长王伟的介绍!

  (一)本土品牌已成为主要受侵害对象

  在侵犯商标权类犯罪案件中,被侵权产品系本土品牌的犯罪案件共计41件79人,占该类案件起诉人数的65.29%。

  记者了解到,包括福建七匹狼制衣实业有限公司、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三元酒家有限公司、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敦阳泰克科技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等36个权利公司的50余个品牌,涉及服装、食品饮品、化妆品、家用电器、工业用品等多种生产生活用品。

  在办案中检察官发现,本土品牌权利人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有明显提升。不少公司内部设立风险合规部等专业维权机构,在发现可疑线索后积极开展前期调查,锁定作案窝点、摸清上下游犯罪脉络,为后续立案侦查提供较大帮助。如阎龙等三人销售假冒安吉尔净水器案,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接匿名举报后派员开展调查,发现犯罪交易地点,协助警方查获162台假冒净水器。彭某某假冒牛栏山、红星白酒案中,相关单位也以类似做法协助警方查获窝点、起获假货及制假工具。

  (二)涉外品牌集中在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或地区

  王伟介绍,涉外品牌案件集中在侵犯商标权类犯罪领域。其中涉及欧洲品牌的案件数为24件31人,占全部商标类起诉案件人数的25.62%;涉及美国品牌的共31件41人,占全部商标类起诉案件人数的33.88%;还有部分犯罪涉及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品牌等。

  涉外权利公司一般已形成了完备的维权机制,不仅有负责维护品牌权益的内部律师,还会聘请中国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专门负责前期调查等维权事项,很多案件得以及时侦破也得益于此。

  但是办理案件过程中也存在难以与个别涉外公司联系的情况。此外,在检察机关履行权利告知职责时,大多数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表示接受告权并不属于其被授权范围,有的能够提供涉外公司境内联系方式,有的无法提供。

  (三)假冒食品等危害民生类犯罪较为高发

  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黑作坊加工制作白酒、烤鸭等食品类犯罪最多,共起诉28件43人,占此类案件起诉人数的84.31%。被告人既无食品卫生许可证,也无基本的消毒工序,以非常低廉的价格采购原料后,粗糙加工,销往各地。

  如王某某等三人假冒名酒案,王某某从游商手里购买散装酒后,灌入简单清洗的回收旧瓶,粘贴五粮液、剑南春等名酒标识,成品后销往北京各综合市场,甚至参加外地大型烟酒会进行兜售。

  (四)旧物回收后重新加工以假乱真现象普遍

  在假冒名酒、硒鼓、手机等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回收正品旧物或者正品包装后,经过重新组装、灌装,再次投入市场的现象较为常见。传统发生在硒鼓领域的旧物翻新犯罪依然存在,被告人一般以几十元的低价收购名牌旧硒鼓,清洗、风干、灌装硒鼓粉末再用玻璃胶封号,填充各种螺丝,组装完毕后飙升至十倍价格。而旧物翻新范围也逐渐扩大,行为人不再拘泥于整体物件的回收,开始将目光扩展到外包装等关键零部件。

  如周卫亮销售假冒某品牌叉车案中,起获的假冒该品牌叉车即为报废车回收,重新贴标售卖。叉车常用于仓储大型物件的运输,如果没有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投入生产可能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刘某某假冒名酒案中,被告人从废品收购站以0.7元至0.8元左右的单价收购品牌白酒酒瓶,简单清洗后灌装散酒销售。

  (五)网络售假呈现“一条龙”发展趋势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日益成为商家提供产品、服务的主要渠道。不少犯罪分子借助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犯罪。经统计,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约占40%以上。犯罪分子利用电商平台相互勾结,就可以完成采购、销售全部交易过程,如林某某、陈某某销售假冒耐克鞋案,二人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采购假冒耐克鞋,通过微商平台售卖,涉案金额高达三百余万元。

  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查办此类犯罪时常面临行为人“刷单”及实际销售物品与网页记录不一致等辩解。如陈某销售假冒耐克鞋案中,经现场勘验,陈某经营的两家网店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5522.4元,陈某辩称其为了提高销售排名,通过QQ联系他人进行刷单,而且有专门的刷单记录,最终因已经查实的销售金额未达到追诉标准而未被起诉。

  (六)团伙作案、跨区域作案仍然高发

  全年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为23件55人,约占全部起诉人数的40.15%。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制造、储存、运输、销售各环节均有专人负责,形成较为严密的黑色利益链条。而且依托物流业的发达与技术的发展,跨区域犯罪较之以往更加严重,已经成功起诉、全链条均被击垮的犯罪就有3件3人。犯罪分子往往从制造业发达地区,如广东、江浙、福建一带购进假货后,再层层转销全国其他地区。如陈波狄销售假冒硒鼓外包装案,陈波狄从广东、浙江等地购置假冒硒鼓外包装,再通过线下物流运往四川销售。

  由于上下游犯罪行为人均使用化名且大多借助网络平台完成交易,大量跨区域犯罪仍然难以实现全面打击。

 



责任编辑:美杉

网友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