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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商品如何打击?
发布时间:2017-05-31
文章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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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开展打击制售侵权假冒种子种苗工作,继续开展打击农、林业植物新品种侵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建设,完成对林业植物新品种现有测试机构能力评估工作,提高植物新品种测试能力和侵权证据鉴定水平。(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加强刑事打击与司法保护

  (十三)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以情报导侦带动全面打假,完善集群战役发起和组织模式以及“一体化”作战机制,强化集群战役攻势,对侵权假冒犯罪行为实施全链条打击。(公安部负责)

  (十四)充分履行检察职能。重点办理一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假冒犯罪案件,加强对重点案件、新型案件的研究和督办,适时公布打击侵权假冒参考案例。严查侵权假冒犯罪案件背后的玩忽职守、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高检院负责)

  (十五)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加强对侵权假冒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加强指导监督,适时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性文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推进跨区域知识产权法庭建设。(高法院负责)

  五、全面推进跨区域跨部门协作

  (十六)推广区域协作经验。总结长三角、京津冀、泛珠三角地区开展区域间、部门间执法协作的做法与经验,及时向全国推广。健全联席会议、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等制度,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深化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衔接配合,加强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充分发挥全国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系统作用,加强数据管理和有效应用,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动打击侵权假冒涉案物品检验鉴定和保管处理体系建设。(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检院牵头负责,公安部、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高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大涉税案件查处力度。加强侵权假冒涉税案件线索移交和调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相关税收违法行为。继续组织开展相关行业和领域税收专项整治,加强对侵权假冒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九)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探索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监管方式,加强技术监测平台建设,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逐步提升侵权假冒违法线索发现、收集、甄别、处置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邮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推进农资监管信息化建设和农药、种子、兽药等主要农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推广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移动执法查询系统,升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系统,实现案件在线办理。推进质检12365“执法管理”和“信息采集”系统全面上线应用。(农业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二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按照立法计划,积极推进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侵权假冒方面的立法工作,推动制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专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邮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一)加强信用建设与联合奖惩。建设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筹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与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优化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做好信用信息、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联合奖惩信息、红黑名单信息公示工作。加强信用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建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领域黑名单。(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加快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继续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完善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建立质量信用信息归集机制。(质检总局负责)将打击侵权假冒作为互联网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营造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的良好氛围。(国家网信办负责)推进农资领域、寄递行业、林木种苗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邮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二)健全督查考评机制。将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活动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纳入综治领导责任查究、重点地区治安突出问题排查整治、群众安全感调查和明察暗访范围,加强地方绩效考核,全面推进基层督查考核,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对领导不重视、侵权假冒问题长期高发地区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整治无效、工作不力导致发生重特大案(事)件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中央综治办、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七、积极推进社会共治

  (二十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主渠道作用,依法及时公开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完善案件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加强对打击侵权假冒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和考核。(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政企合作。深化政府部门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借助电子商务大数据资源,提升监测预警、风险防范、线索发现和精准打击能力。加强政府部门与权利人企业的交流互动,提升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效率。(公安部、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五)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整合行业组织力量,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行业统计、维权服务和信用评价,培育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引领行业健康发展。引导企业强化主体责任,加强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

  (二十六)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研究制定律师办理知识产权业务尽职调查规范,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建设。(司法部负责)开展出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塑计划试点,为企业创新发展和“走出去”提供支持。(海关总署负责)

  (二十七)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打击侵权假冒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深入宣传打击侵权假冒政策措施,及时报道有关专项行动进展成效,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和网上宣传,为深入推进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推动打击侵权假冒法治宣传与“法律六进”活动有机结合,加强新媒体、新技术运用,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曝光典型案例,结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等重要节点做好集中宣传。(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牵头负责,司法部、国家网信办、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国际交流合作水平

  (二十八)加强磋商谈判与交流合作。做好中美全面经济对话等双边高层经贸对话中的知识产权议题磋商,加强中美、中欧、中俄、中巴(西)、中瑞(士)、中日等知识产权对话交流,加快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谈判进程,深化与经贸相关的中美、中欧等多双边知识产权合作。(商务部牵头负责)加强与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国际刑警组织等的交流合作。(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海关总署、公安部牵头负责)在经贸领域积极推动与金砖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合作。(商务部牵头负责,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举办2017年国际工商知识产权峰会。充分利用多双边工商合作机制,推动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交流。(贸促会负责)

  (二十九)开展多双边执法协作。建立完善多双边执法合作机制,策划重大侵权假冒案件跨国联合执法,加强中美、中欧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合作。(公安部负责)提升中美、中欧、中俄、中日韩海关执法合作水平,适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海关总署负责)

  (三十)健全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完善国际经贸领域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引导我国企业积极开展海外维权,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问题及案件信息提交平台,推动形成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网。(商务部牵头负责)继续完善境外展会防侵权管理体系,完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机制,帮助企业加快适应国际规则,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管理知识产权和应对纠纷能力。在美国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展览会等国外重要展会上设立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拓展海关对外合作,协助企业维护海外知识产权利益。(海关总署负责)

  (三十一)加强地方涉外交流合作。指导和推动地方加强打击侵权假冒涉外交流工作,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开展务实合作。(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各地区要主动加强与外国驻华机构、跨国公司的沟通交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要指导企业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民族品牌意识。要统筹协调,主动加强对外宣传,努力维护我国国际形象。(各地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责任编辑:美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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