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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失信记录应入“黑名单”
发布时间:2014-07-07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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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6日表示,当前我国征信系统的信用惩罚机制亟待强化,应加快失信惩戒机制建设。李稻葵是以其所在中心《征信系统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影响研究》课题组成员的身份作出上述表示的,这一课题源自与央行征信中心的合作。

  研究报告指出,征信系统降低了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提高了信贷资产质量效益,促进了投资和消费。报告估算,与没有征信系统相比,征信系统在2012年拉动了我国约0 .33个百分点的GDP增长。报告估算,从2008年到2012年,我国征信系统每年平均改善了4103亿元的消费贷款质量,而每年由于征信系统带来的总消费增加平均为2458亿元。

  李稻葵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一项统计,在我国市场上发生的交易中,约有30%的交易是以合同形式进行的。近年来,每年产生的经济合同约在40亿份左右,只有一半能够按规定履行,全国每年因逃债而造成受信方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55亿元。由此可见,当前社会失信行为非常普遍,后果已非常严重。

  李稻葵认为,失信惩戒机制应该包括四方面内容:第一,失信甄别制度,即对是否失信进行科学的甄别,确保不误判、不漏判;第二,“黑名单”制度,就是将企业或个人的失信记录列入“黑名单”,向全社会进行“公示”;第三,惩罚制度,如对借改制、破产方式恶意逃债的国有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应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就地免职且不得易地任职,以达到示范和警示效果;第四,申诉制度,为了保证“黑名单”制度的公正性和惩罚措施的适度性,必须给予被记录“黑名单”和受惩罚的企业或个人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的权利,使失信惩罚机制具有纠错功能。

责任编辑: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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