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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作靠枪手?舞弊“上岸”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23-11-24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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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所有笔试都有,需要私聊……秋招季,一些社交平台和二手交易网站活跃着大量“枪手”。他们用“助攻”“发车”等黑话招揽业务,通过远程控制或群发答案等作弊手段进行有偿代考。(《北京晚报》11月22日)

  在大学生就业竞争压力较大的背景下,对于知名企业的校园招聘机会,不少考生费尽心血备考,争取尽快“上岸”。但是,也有考生投机取巧,企图靠舞弊方式蒙混过关。无论是对于所谓“枪手”还是考生,都应严肃处理,构建更为科学、合理、公平的校园招聘考试机制。

  虽然不属于高考、公务员考试、研究生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校园招聘考试的重要性也毋庸置疑。其既事关考生能否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入职,也事关企业的声誉和形象,一场组织不严谨、存在作弊现象的校园招聘考试,必然会让公众对招聘单位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产生合理怀疑,甚至会让人产生“萝卜招聘”、刻意放水的质疑。对于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如果在校园招聘中监考松懈,发生考生舞弊现象,相关人员极有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

  此外,将希望寄托于投机钻营的考生,也面临着法律风险。譬如,其雇用“枪手”,花钱购买答案的行为,显然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无视诚实信用的无效合同,要是卖家收钱后“跑路”的话,考生只能自认倒霉,根本无法通过正规手段维护权利,要回钱款。要是“枪手”提供的是错误答案,甚至比考生自行答题还差的话,考生也只能是自食其果。此外,要是招聘单位发现考生有舞弊情节,即便是在考生正式入职以后发现的,也可宣布其成绩作废,与其解除合同。

  需要说明的是,即便校园招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组织考试作弊者、舞弊的考生可能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但这不代表其不会涉嫌其他违法犯罪。如根据《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史洪举)

责任编辑: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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