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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食品召回管理办法6月起实施 销毁证据需留两年
发布时间:2013-06-05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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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记者从市质监局了解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召回管理实施办法》将于6月1日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召回食品的销毁过程,包括完整图像资料和记录的"证据"至少要保留2年。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时,应留存经销单位和消费者确认收到召回通知的凭证,以及收回产品的渠道、种类及数量情况的详细记录,销毁过程必须留存完整图像资料和记录,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办法明确规定,区县局对未履行召回义务的食品生产企业,有权责令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的食品生产企业,依据相关违法惩戒规定进行现场公示。(记者钱卫华)



编辑:张文阳    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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