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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广告宣传拟禁用“驰名商标”字样
发布时间:2013-06-27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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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宋识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昨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二审。二审稿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作出多项修改,明确规定禁止厂家商家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同时规定,商标侵权案件赔偿额上限提至200万元。

  这是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经荣向会议介绍了主要修改情况。

  谢经荣介绍说,草案删去了一审稿关于单一颜色可以注册商标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禁止以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

  草案还准备设立商标代理组织“黑名单”,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和城市信用原则,且情节严重的商标代理组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针对以前存在的“企业都没了,商标还没注册下来”的窘境,草案拟对注册商标的审查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9个月,公告异议期为3个月。

  继初次提交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将商标侵权案件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后,二审稿将这一上限进一步提高到200万元。

  此次修改商标法,拟明确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最高法院指定的法院。

  草案还拟改变商标局原来认定驰名商标时“批量认定、主动保护”的做法,改为“个案认定、被动保护”。

  ■ 分析

  1 “禁用驰名商标字样”操作难

  在一些广告中,厂家会以自己的品牌为驰名商标作为噱头,以得到公众认可。

  草案一审时,任茂东、吕薇等委员建议,对驰名商标进行不当宣传、误导消费者属于不正当竞争,应当禁止在广告宣传中使用“驰名商标”或者类似称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一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将驰名商标数量视为政绩,不但帮助企业争取认定,还对获得认定的企业给予巨额奖励。结果出现了部分驰名商标不驰名和认定过程中的腐败。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但是这一规定的可操作性也引发了质疑。有专家提出,企业可以更换“著名商标”、“中国名牌”等其他概念进行宣传,从而绕过这一规定。而且,这也很难改变地方政府的政绩冲动。

  法工委对此回应说,地方政府如何考核,并不是商标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2 “单一颜色注册商标”条款夭折

  现行商标法规定,商标必须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商标法修正案一审稿曾拟允许“单一颜色”和“声音”作为商标注册。

  一审稿规定,在商品、商品包装上使用的单一颜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的商品区别开的,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但是二审稿删掉了关于单一颜色可注册商标的规定。

  谢经荣解释说,一些地方、专家和企业提出,单一颜色资源有限,常人可识别的颜色只有100多种,如果允许注册单一颜色商标可能造成商标注册人对颜色的垄断,而且通过单一颜色区别商品来源的难度很大,容易产生混淆,不赞成这样规定。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我国企业还没有将单一颜色作为商标注册的需求,而且在商标注册、管理等环节也缺少相应经验,可暂不在法律中明确。

责任编辑: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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