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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时代 厘清你的权利边界
——再析修改后的消保法网购条款
发布时间:2013-10-29
文章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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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网盾 新华社发 朱慧卿 作

    释惑三:“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有质量问题商品退货

    贾东明特别强调:我们通常讲的无理由退货规定是修改后的消保法第25条,但大家往往忽略了因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退货规定的第24条,即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按照相关约定退货,包括更换和修理。第25条规定的退货指在远程购物时,不满意就可以退货,不一定非要有质量问题。

    释惑四:远程交易中第三方交易平台担多大责?

    根据修改后的消保法,消费者想退货,要么是后悔了,要么是商品存在质量缺陷。但无论哪种退货,如果找不到卖家,消费者的权益就无法保障。

    对此,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了“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阿里巴巴集团法务副总裁俞思瑛说:“对我们这样的网络平台,因为要收费,我们一直做的是支付宝认证,淘宝开店,这两年也增加了淘宝认证,因此这个过程不仅是一次性门槛,交易过程中如果我们发现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我们会做二次认证,因此法律这样规定没有增加我们的负担。”

    杨立新则认为,网络交易平台赔偿后仍有权向店家要求赔偿,这个问题对网站的保护非常充分。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明知道或应知道欺诈,还不采取必要措施,那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强调,这里所讲的责任并不是某一方的全部责任。除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真实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外,还有其他相应责任,比如安全保障义务、信息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赔偿机制以及约束机制健全等。

责任编辑: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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