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延至年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将此前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根据两部门此前发布的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记者 吴秋余)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载内容仅用于信息传播目的,不构成任何形式的建议;本网站力求保证所提供资讯信息的准确性与及时性,但不保证所有资讯信息的绝对准确性与完整性,亦不对信息的使用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转载信息如涉版权和其他问题,可在刊发后30日内联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