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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地续期”问题亟待“定心丸”
发布时间:2016-04-25
文章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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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雪花

  近日,温州“房屋土地使用权续期需缴数十万”的消息刺激了不少人的神经,目前相关争论仍在持续发酵。尽管温州官方出面澄清这是“误读”,国土资源部也已已赴温州调研这一问题,但公众对于“70年”后的焦虑恐慌并未由此消除。

  表面上看,温州的“到期房”关涉的只是当地几百户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可这种“先行先试”或者说“试探式”的做法,引发的却是国人对于自身私产利益的集体焦虑,无论所涉产权是20年、40年后还是70年。

  衣食住行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都说安居才能乐业,对于不少国人特别是很多大中城市的“房奴”来说,为了这个“居”已背负了太多。如果倾囊所购之“居”,在几十年后还面临再一次的高额费用续缴,这对很多人无论是经济上还是心理上都难以承受。

  2007年发布的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个“自动续期”如何理解?当时社会就存有疑虑,如今这个问题现实地摆在了人们面前。如何续、是否收费、如何收,考验决策者的执政能力与水平。

  有网友指出,一些人拿出大部分的积蓄买房,房屋的增值不是因为房屋本身而是土地,40年、70年之后再交一大笔出让金显然不合理。有专家指出,续期和出让是有区别的,不能把续期收费和土地出让的收费等同起来,即便要交也应该很低,象征性地交一些。可以预见的是,如果“宅地续期”费用不菲,对房地产市场将会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

  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从宪法修正案增加“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条款到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我国法治进步的一大重要标志就是宪法法律越来越重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切实维护物权领域立法成果,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通过充分吸取民意、规范程序,尽早出台关于宅地续期的法律解释,缓解公众焦虑,给公众一颗“定心丸”,迫在眉睫。

责任编辑: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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