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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撼动“全额罚息”
发布时间:201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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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8日,央视报道称,在用户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因未按时还款,常被收取高额利息和滞纳金。专家认为,各家银行信用卡罚息制定得相对偏高,全额罚息规定不尽合理。

  通常,银行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为全额计息,一种为按未偿还部分计息。目前,除中国工商银行采用按未偿还部分计息外,包括民生、中信等国内其他多数银行均采用全额计息。

  举个例子,持卡人刷卡消费10000元,就算还了9999元,差1元未还,也要按10000元计息。在这种情况下,仅35天时间,全额计息与按未偿还部分计息就能相差6800倍。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对于持卡人延迟还款的违背信用行为,银行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和不信任惩罚也是情有可原,但“还款差一元却按万元罚”的全额罚息,却严重背离了基本法理。根据消费者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消费者只有义务就自己迟延还本付息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已还款部分来说,消费者已经履行了信用义务,不存在违约责任,也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因此银行没有理由将罚息对象扩大到整个消费额度。

  近年来,信用卡全额罚息引起的纠纷时见报端,质疑声此起彼伏,每每银行方面总是拿“全额罚息属于国际惯例”作为挡箭牌。然而,什么样的国际惯例能大过法理?再者,工行取消信用卡全额罚息也足以说明,所谓的国际惯例并非铁板一块。说到底,国内绝大多数银行坚持全额罚息,无非是“利益最大化、责任最小化”的趋利避害思维作祟。在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借此将商业风险更多地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同时也为自己开辟一条牟利新路。

  在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垄断性强、竞争不足,而消费者又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仅靠个别银行的“鲇鱼效应”、媒体的连番炮轰和公众的“用脚投票”,注定无法从根本上撼动全额罚息。工行取消全额罚息3年多来无人跟进,就是尴尬的写照。因此,必须追溯法律源头,从法律入手遏制银行的逐利驱动。

  比如,现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19条在规定信用卡透支利息标准的同时,并没有说明计息的本金是透支的全额还是未偿还的余额。恰恰是这一漏洞给了银行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再如,国外银行对于信用卡违约金的计收大都有次数或数额限制,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只规定了按月收取5%的最低限,却未设最高限,从而导致“滞纳金超过本金”的现象屡屡出现。这些问题都应予以纠正。

  当然,除了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完善,还应强化金融消费者的话语权。目前,商业银行收费项目多达3000余种,但无论是政府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公众只有被动接受的份儿,这显然不合理。商业银行是银行服务的提供者,金融消费者是银行服务的接受者,二者作为契约双方,地位和权利理应平等。就算不能每项收费都举行价格听证,但事关重大权益和款项的收费,必须听证。赋予消费者足够的议价权,抑制银行的定价权,推动双方遵循平等、公平的原则制定契约,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不合理条款的生存土壤。

本网编辑: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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