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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文洲一个人“打赢”渣打 5300万巨亏争议未消
发布时间:20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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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耗时两年多、涉资5000多万的那么难打的官司都打下来了,我何惧400多万的官司。”

  ——宋文洲

  宋文洲一个人“打赢”了渣打。

  宋文洲是日本上市公司SOFTBRAIN集团创始人,同时也是一个购买渣打理财产品的客户。2008年,宋文洲购买了渣打银行的几款理财产品,三年后巨亏5300多万元。

  此后,宋文洲走上了长达两年的维权之路,最终打赢官司,获赔5300万元。不过,双方“战争”并未结束,就宋文洲理财账户中400多万元余值归属问题,双方再起争执,而且极有可能再度走上法庭。

  5月7日,记者致电渣打银行,渣打表示,“就合同和判决内容的相关争议,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5月8日,本报记者也采访了宋文洲,他表示:“官司可能早晚会打,我只是不愿意现在打官司,而是要让整个社会了解,法律将是最后的途径。”

  400多万归谁?

  “我赢得与渣打的官司已经快一年了,但并未因此而对外宣扬过,对身边的朋友都甚少提及。但是这次渣打银行侵占属于我的东西实在是令我无法接受。”宋文洲说。

  据了解。2011年7月,对于宋文洲和渣打之间的官司,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渣打银行违约,宋文洲获赔5321万元。接到判决后,渣打银行如期向宋文洲的账户转入5321万元赔偿金。不过,今年3月,渣打银行扣除了宋文洲理财账户中的400多万余值。

  这400多万的账户余值究竟该属于谁?渣打银行表示,银行已依法如期、完全地履行了生效判决,不存在宋先生所述的藐视法院判决的情形。对所谓余值的主张,已超越了生效判决内容,于法无据。宋文洲则反诘:“那么,渣打银行从我的理财账户中取走400多万的余值依据的又是什么法律?渣打银行从未正面回答过我的这个问题。”

  宋文洲认为,自己的官司胜在渣打的违约行为,法院终审判决渣打违约,恢复原状,“我获得5000多万的赔偿是合同中已经履行的子计划A;而渣打在子计划B阶段并未违约,在B阶段的损失也完全由我自己承担,并没有要求赔偿。合同解除时解除的是委托关系,而非变更所有权。”

  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从物权法角度来说,账户余值应该归宋,“好比一辆车停在邻居家被砸了,邻居赔的是车损部分价格、而非原车价,那么被砸后的车应当还是归原车主。”

  5300万争议未消

  尽管,对于法院已经就宋文洲与渣打之间的官司做出了终审判决,渣打方面也已经履行赔偿,但是其中的争议并未消失。

  渣打始终表示,本案理财产品是银行按照宋先生要求专门定制的,其本人参与了产品设计的全过程。对此,宋文洲表示,自己只是选择了产品挂钩的4只股票,“这就好比房子装修,设计师提出了整套设计方案,但是让你选择家里的4个灯泡,难道这也算参与了设计师设计的全过程?”

  一位曾经也是渣打客户的人士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银行怎么可能让投资者去参与产品的设计,基本都是设计好了,然后让客户在有限可选择的范围内进行一些选择,比如股票和债券各占投资总额比例的问题可以由客户自己选择,以及选择挂钩哪些股票等可以有一定的选择权。”

  另外,渣打银行坚称,本案理财产品的合同从未约定在A阶段可以赎回。本报记者查看了QDSN08012E(CNY)的产品说明书,在提前赎回的规定上指出,每半个月可在指定赎回日提前赎回,收取赎回手续费。赎回金额可能低于也可能高于初始本金价值。且一旦在指定赎回日赎回投资,投资即行终止。而并未标明该条款适用于A还是B。

  而法院的判决书也指出,本院认为,宋文洲与渣打银行中关村就QDsN08012E(CNY)理财产品的合同约定,从合同解释的角度来看,应当认为QDsN08012E(CNY)理财产品是可以提前赎回的,并非B子计划可以提前赎回,A子计划也应解释为可以提前赎回。

本网编辑: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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