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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总局副局长:像管药品一样管婴儿奶粉
发布时间:2013-06-21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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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意见中提到的“参照药品管理办法”、“落实企业首负责任”等工作重点,受到广泛关注。围绕这些热点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进行了解读。

试行药店专柜销售

滕佳材表示,在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环节参照药品管理办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参照药品管理的有关措施,严格生产许可。修订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从企业生产设备设施、原辅料把关、生产过程控制、检验检测能力等方面提出更加严格的条件。结合今年企业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按照重新修订的许可条件和要求,开展再审核再清理工作。

二是按照药品进行产品配方和原辅料使用的管理。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和生产这种产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进行备案管理;如果企业改变配方,或者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发生了变化,要进行申报。

三是对产品包装和标签进行备案制度。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包装试样、颜色和标签上所标注的产品信息、使用说明等都要进行备案,政府监管部门要进行公布。

四是参照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模式,要求生产企业全面实施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完善审核工作。

五是推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信息化管理,努力实现产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要求生产企业对原辅料使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销售等情况进行记录,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完善的追溯体系。

六是对产品进行全项目的批批检验。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企业的配方进行全项目的批批检验。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参照药品管理,还体现在销售环节。滕佳材表示,要对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加强许可管理。要严格审核经营条件,同时采取措施把许可项目和注册登记项目进行分类,对项目进行审核和管理。

滕佳材说,经营单位应购入和销售列入政府监管部门公示目录的合格产品,实行专柜专区销售,试行药店专柜销售。要求经营单位加强产品销售管理,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措施处理。

关于婴儿奶粉的销售渠道,滕佳材表示,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比如香港,既有在普通市场销售,也有在药店销售。相比普通市场,药店管理更加规范,可以为奶粉销售提供更加严格的环境,更好地保证奶粉质量。

企业要有自建自控奶源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单位真正担负起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对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安全来说至关重要。

滕佳材表示,一方面,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自建自控奶源。对以生鲜乳为原料的,要求企业具有自建奶源基地,确保生鲜乳质量合格;对以原料乳粉为原料的,要求企业对原料乳粉质量可控,并严格执行原料乳粉、乳清粉批批检验等措施,确保原料质量安全。

同时,要求生产企业严格生产过程控制,严格执行生产过程记录和销售记录,进一步完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生产企业必须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

另一方面,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对出厂产品按照标准实行全项目批批检验,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五不准”:不准委托加工,不准贴牌生产,不准分装生产,不准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准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此外,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全社会共管共治

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的力量,形成食品安全共管共治格局。

滕佳材表示,从政府监管层面上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日常生产经营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监管部门不仅会加强对生产企业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生产过程记录和备案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组织专家对生产企业的检验能力进行考核,而且将研究制定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注;研究制定网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管理制度,规范销售行为,加强网络销售监管。

此外,将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产品监督抽检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及时公布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

在强化部门监管的同时,也要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落实有奖举报制度。

责任编辑:Di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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