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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创投行业与发达国家究竟差多远
发布时间: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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阵容强大

1.      国务院有关部委高度重视,积极派出相关企业单位主要领导和专家参与:

财政部企业司司长刘玉廷

财政部税政司副处长程浩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孙午珊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局长郭志斌

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督部主任谢庚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刘忠祥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处长刘建钧

国家商务部外资管理司综合处副处长王军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二局副处长郝磊

 2.专委会理事单位踊跃响应:

      德同资本董事总经理赵军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杜仁堂

      德丰杰龙脉(上海)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李广新

      金沙江创投董事总经理潘晓峰

      达晨创投合伙人邵红霞

      富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军

      上海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刘志敏

      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郜翀

      江苏高投紫金文化投资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周春芳

      浙江如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涌

      安徽徽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牟坤林

      北京盛世宏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张洋

      陕西中金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贾雪萍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陈芳

 

 

行程紧凑

为期两周时间里,考察团共参访:

1盟:欧盟总部

3国:德、法、英

5地:德国柏林

      比利时布鲁塞尔

      法国巴黎

      英国伦敦

      英国格拉斯哥、

 

 

主题鲜明

创业投资宏观环境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创业投资基金税收扶持政策

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建设

创业投资(基金)企业工商登记与行业监管

创业投资行业自律

 

 

成果丰硕

达成了政治共识

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收获了友谊

                                                         

                                                  

发展概况1

   创投起源于欧洲,但由于政府以前未建立制度化的政策扶持机制,创投发展成为专门行业却远远落后于美国,以至于撒切尔夫人曾经说:“欧洲在高新技术方面落后于美国,并非由于欧洲科技水平低下,而是由于欧洲在创业投资方面落后美国”。

     一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英、法、德等国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发展创业投资的政策,创业投资才在英、法、德等主要欧洲国家发展起来,并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创业投资发展地区。

 

 

发展概况2

网络泡沫破灭前,欧洲广义创投基金各年度募集资金规模、投资规模

                                                            单位:百万欧元

 

发展概况3

2001年网络泡沫破灭后,欧洲创投基金与全球创投基金共同经历了4年调整期,但是到2005年又进入了新一轮快速发展期。2006年,欧洲广义创投基金年度募集资金规模达1123亿欧元,是2000年峰值的2.34倍;年度投资规模达712亿欧元,是2000年峰值的2.03倍。

尽管2008年下半年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对欧洲创投业业造成了冲击,但是到2010年又很快复苏了。

网络泡沫破灭后,欧洲广义创投基金各年度募集资金规模和投资规模       

                                                                                                                           单位:亿欧元

发展概况4

与其他地区比较:年度投资/GDP

发展概况5

从区内分布看(以相对繁荣的2008年为例)

全欧创投基金管理机构新募集的基金规模为814亿欧元。英国占58.8%;法国占13.7%;德国占3.0%,三个主要国家合计75.5%。

全欧各国吸引的创投额为541亿欧元。英国占41.61%;法国占16.21%;德国占13.08%,三个主要国家合计占70.90%。

    

                              

 

主要经验

(一)运用财税优惠政策改进创业环境,形成创业与创投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

(二)借助政府创投引导基金,有效的引导私人部门资金参与设立从事中早期投资的创投基金。

(三)在努力解决创投基金税收透明问题基础上,针对创投基金的投资者出台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四)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创投资本提供顺畅的退出通道。

(五)秉承“区别对待、分开立法”理念,为创投发展创造宽松法律监管环境。

(六)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多方面作用。

 

改进创业环境

创业投资发展的根本动力来自于生生不息的创业活动对外源性创业资本的持续需求。

欧洲创投发展的创业环境制约:1)现代科技革命的中心在创投制度形成以前就已经从欧洲转移到美国;2)欧洲国家的市场腹地远小于美国。这使得现代欧洲在创业的区位优势上远不如美国。

但是,英、法、德等欧洲主要国家通过出台相关创业政策,有效地改进了创业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在区位优势上的不足。

 

英国:为有力扶持创业,长期保留有两大直接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

一是对初创期企业,第一个1万英镑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5-30万英镑之间的利润减按19%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150万英镑以上的利润才实施30%的全额税率。

二是对中小型企业的研发投入,可按15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为给欠发达地区的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英国政府还成立了有专门的凤凰基金。

 

法国:2004年率先在欧洲大陆推出直接针对中小企业的创业扶持计划(JEI):

对中小企业赚取的第一个38120欧元应纳税收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可用于抵扣企业所得税,每家中小企业的年度最高抵扣额可到6097961欧元。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针对中小企业的特别财政补贴。

德国:对小企业购买可移动资产:

1)政府可提供购买成本5--27.5%的直接财政补贴外;

2)在按照一般折旧法提取20%折旧基础上,再提取20%的加速折旧。

 

创投引导基金

与美国长期实行分业经营体制不同,欧洲的全能银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创投的发展空间。

但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资本需求,政府仍然注重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私人部门资金参与设立主要从事中早期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

 

1994年,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研究与开发纲要,推动成立了欧盟投资基金。

欧盟投资基金作为一家欧盟层面的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欧盟地区的国家和区域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极大地促进了欧盟各国和地方政府纷纷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在欧盟投资基金的支持带动下,目前全欧已经形成“欧盟总部—-欧盟成员国-—省州市”三级创投引导基金体系:

不仅英、法、德等主要欧洲国家先后设立了国家级创投引导基金,不少成员国的省州市(如英国苏格兰)也设立了地区性创投引导基金。

正是在三级创投引导基金的引导下,私人部门对参与创投一直保持着较高的热情。

 

欧洲创投引导基金的支持方式:

1)参股;

2)跟投;

3)以种子基金形式直接投资。

具体支持方式因地制宜原则:

欧盟、英、法:参股方式;

德国、英国苏格兰:多元方式

 

强调“最终引导私人部门资金支持中早期创业企业”宗旨

除对支持标的企业规模有要求外,还规定支持金额上限

例如,金融危机爆发后,德国有关部门规定,引导基金以跟投方式实施支持的,跟投比例虽然可以提高到70%,但要求对每家企业的投资不超过500万欧元,每一轮投资不超过250万欧元。

再如,英国苏格兰引导基金:1)以参股方式支持设立子基金的,所支持子基金对中小企业的单笔投资金额应当在50万—200万英镑之间;2)以跟投方式实施支持的,引导基金对中小企业的单笔跟投金额应当在10万—100万英镑之间;3)以种子基金形成直接投资种子期企业的,对种子期企业的单笔投资金额不高于10万英镑。

 

                 

 

税收优惠政策

总体看,由于欧洲大陆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其税收政策的灵活性要远远小于作为英美法系典型代表的美国。

但是,为了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不少欧洲大陆国家通过各种基金组织形式创新和税制创新,为创业投资基金创造相对宽松的税收环境。

1993年创设“投资者共创业基金”:

如果基金运作和投资者满足下列条件,对投资者从基金所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和资本利得收入,均免于缴税:

(1)基金将50%以上资产投资于非上市企业或市值不足1.5亿欧元的小型上市企业;

(2)基金在所投资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不高于35%;

(3)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满5年以上,或虽然持股不满5年但将投资收益再投资于基金。

 

对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所得的资本利得,一般情况下需要缴纳19%(2011年以后上调到20%)基础性资本利得税,另加12.3%社会捐金。

但是,如果投资者持股行为符合下列条件,可免缴基础性资本利得税,而只需缴纳12.3%社会捐金:

(1)  持有基金份额不超过25%;

(2)  持有基金份额满5年以上。

 

      1997年,法国还出台政策,如果一家“投资者共有创业基金”将60%以上资产投资于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即可作为“投资者共有创新基金”。

      对个人投资者,按投资额的22%核减个人的应纳税所得(该应纳税所得可以是其他来源的所得)。

 

      据欧洲创业投资协会的资料,在西班牙、荷兰、卢森堡等国,为了鼓励市场按照公司形式设立投资基金,国家通过立法,明确符合特定条件的公司型投资基金也可作为“投资管道”,而无需在基金环节缴纳所得税,而只需在投资者环节缴纳所得税。这种制度安排极大地促进了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

 

      在英国,1995年,为引导个人通过公司型创投基金投资于小微企业,通过立法推出了“创业投资信托(venture capital trust)促进计划”。“创业投资信托”本质上是一种在伦敦股票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型的创业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信托”可以在两个环节、三个层面获得税收优惠:

一是在基金环节,既无需缴纳股息红利税,也免缴资本利得税。

 二是在投资者环节,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得的收益免征所得税;如果个人持有基金股票满5年以上,转让基金股票获得的资本利得税也可免征所得税。

 三是对个人投资者的其他应纳税所得,也可申请按持有基金股票价值的30%抵扣。

 

与法、英等创业投资业发达国家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德国作为欧洲最大的经济体,其创业投资却相对落后。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在税制上,不仅税收体制缺乏灵活性,而且也缺乏类似法国那样的制度创新。

 

 

完善创投退出机制

    企业在持续创业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因此需要各种不同风险—收益偏好的投资者对其进行接力赛式的投资。这就必然要求资本市场体系也应当是多层次的。

为既给创投资本提供顺畅的退出通道,又给中小企业进一步创业提供融资渠道,欧洲国家非常注重创业板和场外交易市场建设。

 

1995年,伦敦证劵交易所推出“另类投资市场”。该市场作为全球最活跃的创业板,吸引了世界各国的创业企业前来上市。

2007年末,拥有1694家上市公司;

2010年末,拥有1194家上市公司。

 

另类投资市场之所以对世界各国的创业企业具有吸引力,在于:

一方面一直保持着“无需监管当局和证交所前置审核、无需最低股本、无需营业记录、无需公众持股数要求”的低门槛;

另一方面仍然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市场运行风险。

 

AIM市场成功的关键:

一是把英国企业治理标准作为最佳行为准则,为上市企业奠定坚实的公司管理基础;

二是通过严格监管保荐人的履责行为;

三是以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充分揭示上市企业的运作信息和风险状况。

 

1997年前后,德国、法国和瑞士纷纷推出新市场。

尽管这些新市场后来分别被整合到德国交易所、法国泛欧交易所和瑞士交易所,但适应成长性企业特点的证劵交易规则被继续保留。

 

                       

 

创造宽松监管环境

欧洲创投业从80年代起步依始就既从事经典创投又开展并购投资。所以,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欧洲都是从广义上来界定创投,将经典创投和并购投资都计入“创投”的统计口径。

尽管到上世纪90年代末,为与美国接轨,大型并购投资基金从创投口径中独立出来,以“私人股权投资”名义进行统计,但是,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仍由欧洲创投协会、英国创投协会等主流创投协会组织进行自律。

 

在法律监管上,各国均对私人股权与创业投资采取相对宽松的监管。

英国以前只对涉及向公众募集资金的“受监管集合投资计划”进行监管。2000年成立统一的金融服务局后,才开始事后备案监管。

法国以前创业投资基金都以公司形式设立时,国家均不将其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创设出“投资者共有创业基金”后,也只对基金管理机构实物非实质性审批的备案管理。

英国:先完成工商登记,再备案;

法国:先备案,再进行工商登记。

 

7月1日,欧盟发布《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引》:

两种情形下仍可豁免备案:

1)管理资产1亿欧元以下;

2)管理资产5亿欧元以下且5年内不得赎回的非杠杆基金的管理人。

除非其自愿申请接受备案监管,监管部门才可以受理。

 

为更好促进创投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资本不足问题,欧盟委员会还正在另行研究制定更加宽松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指引》。

该指引预期在2011年末发布。

 

 

 

发挥协会作用

欧洲创投基金从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末,政府一直没有实施任何监管。

90年代后,法、英等国家虽然先后开始对创投基金实施备案管理,也并不是采取实质性审批式的市场准入。

但是至今,欧洲创投基金的发展始终没有给社会带来系统系的风险。

重要经验:是通过行业自律,较好地促进了创投基金规范发展。

 

协会作用的五个方面:

1)通过发布行业准则,促进会员机构规范运作;

2)通过向政府反映行业诉求,推动相关政策法律的完善;

3)通过行业研究,为会员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4)通过信息交流,促进会员机构之间以及会员机构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合作;

5)通过业务培训,促进创业投资人才队伍建设。

 

 

主要启示

一、为给创业投资发展提供生生不息的动力源泉,我国应当首先优化创业环境;

二、为有效引导创业投资支持中早期企业,应当尽快设立国家级引导资金;

三、为给创业投资发展创造适当的税收环境,应加快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四、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加快设立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完善创投退出机制;

五、继续坚持“区别对待、分开立法”理念,完善创业投资法律保障体系;

六、更好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优化创业环境

近年来,国家非常重视中小企业发展;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一系列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这些政策对于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创业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建议不断总结,不断完善,并及时将趋于成熟的政策法律化,为建立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设立国家级引导资金

我国自《创投企业管理办法》发布以来,特别是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创投引导基金指导意见》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设立区域性引导基金,但在运作过程中普通面临“地方财力不足、地方利益主导”等问题。

虽然中央政府个别部门从别的预算科目中拿出部分资金设立了引导性资金,但支持对象限于特定领域。

因此,需要在国家层面,加快设立具有祖母基金性质的创投引导基金。

完善税收政策

我国在2007年发布了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2009年还将该项政策性了修改完善。

按照该项政策,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享受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但是,我国现行税收优惠力度远不如英、法:

1)在英国和法国,基金免于缴纳所得税;而在我国,基金需要缴纳所得税。

2)在英国和法国,由于基金免于缴纳所得税,基金将收益分配到投资者时被视为税后收益,故投资者也免于缴纳所得税;而在我国,当投资者是自然人时,自然人还需要在投资者环节重复缴税。

3)在英国和法国,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可用于投资者其他来源的应纳税所得;而在我国,则只能用于抵扣基金自身的应纳税所得。

因此,需要加快完善创投税收政策。

 

 

完善退出机制

创业板推出对促进创投发展已起到重要作用。

为更好发挥其支持创新创业和创投的作用,有必要继续完善相关制度:

1)实行更加有效的差异化禁受制度,更好地激励创投机构将投资理念从目前热衷于炒作上市前企业,转变为支持中早期企业。

2)在适当的时候,可考虑适当降低创业板门槛,使得处于创业中期的成长性企业也能借助创业板上市。

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创业的市场空间巨大,为有效的满足各类企业创业的需要,为创业投资提供更多的退出通道,还需要大力发展场外交易市场。

从便于有效控制风险的角度考虑,场外交易市场在运行初期可考虑实行由证监会统一集中管理模式。

 

 

完善法律体系

按照2005年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已经建立起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的制度。

但是,一些具体条款需要尽快修订和补充完善。特别是法律层次还比较低。

为有效保护创业投资基金各个当事人的权益,需要尽快将其上升为国务院行政法规。

 

 

健全自律机制

在此次赴欧考察过程中,中国创投专委会通过与欧洲创投协会、英国创投协会、法国创投协会、德国创投协会的深入交流,充分认识到协会工作的重要性,并与英国创投协会签署了全面合作备忘录。

一年来,中国创投协专委会通过评优表彰激励机制和行业自律约束机制,较好地促进了我国创投业健康规范发展,今后,应当适应我国创投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发挥好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编辑: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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