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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份制改革的历史逻辑(纪念改革开放四十周年)
发布时间:2018-07-18
文章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厉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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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富有创造性的做法:存量不动、增量先行

  把股份制改革的思路付诸实施远不是那么简单的。经济学界有人认为,股份制改革就是私有化,就是把新中国成立30多年来所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国有企业变为私有企业。他们认为,小企业特别是一般轻工业企业可以走股份制的道路,因为它们是小企业,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则不能改制为股份制企业。

  这种情况直到1992年春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在报刊上公开发表以后才发生变化。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股份制开始积极试点。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这无疑是理论上的重大突破。它明确了通过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通过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企业中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股份制企业作为一种企业形式能够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统一。于是,理论界一部分人对股份制性质的质疑就逐渐消失了。

  但国有大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仍面临难题。例如,国有大企业的资产在改制过程中会不会被知情者个人或相关知情人以不同方式私吞呢?这种情形不是没有可能发生。于是,在股份制改革实践中,我国创造性地采取了“存量不动、增量先行”的做法。这就是说,国有大企业的股份分为两类,一类是非流通股,即“存量不动”;另一类是流通股,即“增量先行”。这样,国有大企业终于走上了股份制改革道路。

  为了便于更多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纯粹的民营企业能够上市,有必要及时制定证券法。1998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我国的股份制改革和企业上市从此有法可依了。

  一个根本性举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存量不动、增量先行”的做法虽然为股份制改革开辟了通道,但也带来新的问题,这就是:在国有大企业的股份构成中,非流通股所占比重过大,即人们所说的存量过大。这样一来,即使国有大企业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会也开不起来,董事会上只有一种声音,即绝对控股的国有大企业的声音。在证券市场上,有些散户买了上市国有大企业发行的股票,但散户的股票起不了任何作用。换句话说,上市的国有大企业只取得了融资,但由于非流通股数额巨大,企业的运行机制没有改变,依然活力不足。

  1998年证券法通过后,中国股份制的第二次改革就接着展开了。这次改革的目的是把数额巨大的非流通股变为流通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具体做法是:非流通股持有者给流通股持有者一定补偿;国家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为什么在非流通股上市前要给流通股持有者一定补偿?这是因为,当初国有大企业上市时,在招股说明书上曾作过非流通股暂不上市的承诺。这等于是一种“要约”,必须遵守。现在非流通股要上市了,违背了当初的承诺,所以要取得流通股持有者的谅解,给予补偿是合情合理的。至于给每个流通股持有人多少补偿,则由市场根据上市企业的效益好坏来决定。中国股份制的第二次改革终于成功,这是政府和企业界、证券界、经济学界共同努力的结果。

  面向新时代继续深化股份制改革

  股份制改革的成功,展现了从实践突破到认识突破、再到新的实践突破和新的认识突破,并不断循环往复、达到新的实践和认识高度的历史逻辑。它说明,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就能找到改革的正确方向,就能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股份制改革的成功,用实践证明了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能够成功结合,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能够很好地适应市场竞争环境,在同其他市场主体竞争与合作中焕发活力、做大做强,成为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我国国有企业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防建设、民生改善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功勋卓著,功不可没。”股份制改革的成功,还充分显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就能激发社会活力、凝聚改革共识,形成推动改革的巨大合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我国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革方面取得了新的重大突破: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实行分类改革;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依法依规建立和完善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提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从而明显加快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步伐,已经实现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七大重要领域全覆盖;明确提出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等等。这些改革突破,使国有企业形成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使国有企业的主业核心竞争力得到快速提升,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中的佼佼者,正在加速向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迈进。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时代。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由大到强的转变,仍然需要继续深化股份制改革。要看到,我们在产权改革和产权保护等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一定要登高望远、居安思危,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勇做新时代改革的推进者。

  (作者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名誉院长、资深教授)

  《 人民日报 》( 2018年07月18日 07 版)


 

责任编辑:士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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