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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新规如何让租户有“家的安稳感”
发布时间:2016-06-07
文章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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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  租房新规如何让租户有“家的安稳感”
   
    ■每日一评

  降低对房地产经济的依赖,剥离各种依附于房产的“功能”,让自有住房者和租房族享受更均等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才能让租房成为更多人的选择

  新华每日电讯评论员 易艳刚

  都知道在大城市里当“房奴”不易,其实退而求其次当个租房者也烦恼多多。一些城市的房价涨得太猛,不少房东不再稀罕房租收益,他们一动卖房变现的念头,租户立马就得搬家;一些中介为赚取更多好处,煽动房东随意上调租金,退租时则无理克扣押金;更糟心的是,租房者享受不到基本的公共服务,常常感觉 “低人一等”……这些问题让很多人觉得,租住的房子仅仅是临时“住所”,完全没有一个“家”应有的安稳感。

  值得期待的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给租房族带来了福音。《意见》明确提出,“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作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租房新规最值得点赞的是它对租户合法权益的保护。

  国务院为何要专门发文保护租户合法权益?一方面是因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实现“住有所居”的重要渠道,美国约1/3的居民家庭租房住, 德国居民家庭租房比例超过1/2,但大量中国人被畸高的房价绑架,城镇化的质量也深受影响;另一方面,目前住房租赁市场乱象丛生,租赁关系不规范、不稳定的问题突出,尤其在与房东和房产中介的博弈时,租户往往处于被动、弱势的地位。

  《意见》的出台令数以亿计的租房者欢欣鼓舞,但要让大家真正享受到这个政策红包,最关键的是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可操作的细则。比如,“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哪些属于“正当理由”,应该有清晰的界定——合同规定四五年长租,才一年半载房东为了变现卖房就把租客撵走,是不是“不正当理由”?再比如,《意见》规定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这些权利如何变得有可操作性,如何破除现实中的“玻璃 门”“隐形门槛”——“非本地户籍”是个什么概念,同一个城市跨区租房享受不享受“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待遇?

  这些都需要细化、明确,也需要对包括租赁市场不合理格式化合同的清理整顿。

  如果这些保护租户合法权益的政策不能落到实处,“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改革就难以推进,依然会有很多人为了当“房奴”而砸锅卖铁、透支青春。这样的格局、观念不改变,“重售轻租”积重难返,大量劳动者被高房价绑架,城镇化的很多预期目标恐都难以实现。反之,如果能新政的条款能落细、落实,解决租房族的后顾之忧,让他们享受到“家的安稳感”,这些人才有恒心,才能尽情发挥活力、创造力。

  要建立健康、有序、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比较务实的一项举措是为租房族提供更多稳定房源。租房已经成为一个高度市场化的领域,但这并不影响政府在租房市场提供更稳定的供给,并对市场秩序进行有效引导。这也是《意见》明确提出的要求。在地方政府支持租赁住房建设的问题上,对速度、规模等都应该有考核硬约束。

  另一项举措是对住房租赁市场尤其住房中介严加治理。毫不夸张地说,目前租房领域不少乱象背后,都有不良中介推波助澜。在住房租赁市场,中介与房东合谋“坑”租户的情况非常普遍,网上关于“黑中介”的吐槽随处可见。职能部门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就必须通过加强监管和惩戒、健全信用管理等方式,清除害群之马。

  当然,鉴于租房租赁市场与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联动关系,要让更多人安心选择租房,归根结底离不开给房地产市场“退烧”。向那些住房租赁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学习,降低对房地产经济的依赖,剥离各种依附于房产的“功能”,让自有住房者和租房族享受更均等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才能让租房成为更多人的选择,进而产生积极的连锁反应。

  说一千道一万,《意见》没有细化落地之前,租客的新权利仍是“纸上的权利”,尽快抓紧落细、落实才是关键。

责任编辑:子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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