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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骚扰电话 首要明确运营商责任
发布时间:2016-11-23
文章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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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推销电话、垃圾短信、广告邮件等骚扰信息干扰了很多人的日常生活,这些让公众不胜其扰的信息何时能终结?根据近日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商家不经消费者同意拨打推销电话、发送商业短信和邮件的行为将被禁止。

  未经消费者同意而随意打推销电话,有了消法实施条例的明确,可望让权利保护“有法可依”。不过,从已有的经验来看,推销电话、垃圾短信、广告邮件等骚扰信息干扰人们的日常生活,业已常态化并成为顽疾。若不能明确第三方责任,尤其是营运商的责任,那么最终落实的效果就可能大打折扣。某种意义讲,在随意电话或者短信推销的链条中,平台方扮演连接供需两端的角色,起着纽带和桥梁的作用。

  从技术讲,禁随意电话推荐或者垃圾短信并不困难,前端的控制与过滤,都可以起到预防与遏制的作用。不过,若是其间有了利益的因素,那么原本的配合者、把关者,就会成为助纣为虐的牟利者。2012年,央视 3·15 晚会曝光的地方电信公司为垃圾短信提供便利一事,引起了工信部的高度重视,一场全国性的治理行动也就此展开。然而,这种“自己查”的治理模式,往往都是雷声大,雨点小。

  业内专家认为,“禁止条款”真正落地见效,要严格执法、明确并加大惩处力度,改变企业违法成本低的现状。“禁止条款”作为一项系统化的工程,要做到对公众权利的保护,避免其被骚扰信任所干扰,就需要多管齐下。其间,如何让营运商真正承担起自身的责任,做好平台本身的把控,则是当前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如果把电信营运跟电子商务对照起来,那么不妨学习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管控模式,即要让第三方平台的连带责任得到体现与落实。对此,一要从法律上强调营运商的第三方责任,通过法律的方式将其明确下来;二要实现责任的连带,甚至确保侵权赔偿的优先性。同时按照举证倒置的原则,只有平台方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责任,并对骚扰信息进行了过滤与干预,才能让其免责。否则就应当进行先行赔偿,再按照环节追溯的机制进行索赔;三要承担过错所附带的代价与风险,其间既有行政性惩罚,也有赔偿性支出。当法律后果和成本大于收益之后,那么其才会基于对后果的敬畏,而对权利保持必要的尊重。

  实行骚扰信息的治理,对第三方的约束就无以避免。如何提高和落实电信营运商的社会责任,需要监管层面作出明确的回答。

责任编辑: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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