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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东方市原政协委员张延安行贿978万一审判13年
发布时间:201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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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儋州市法院近日对海南东方市原政协委员张延安涉嫌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对其非法所得继续追缴。

张延安(男,47岁,汉族,东方市人),原东方市沐龙湾农业观光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东方市第七、八届政协委员。2007年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张延安给予东方市八所镇皇宁村委会卢某等13名村干部每人现金1万元,共计13万元。

2005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张延安和张某豪给予时任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许某331.7万元;给予时任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张某8万元、地籍股股长王某2万元、土地事务管理所所长唐某2万元。

2008年至2009年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张延安给予东方市八所镇皇宁村委会卢某、卢某某等7名村干部457万元;给予时任原中国农业银行东方支行行长戴某50万元;给予时任东方市建设局局长赵某35万元;给予时任东方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某30万元;给予时任东方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主任张某5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延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现金1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张延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给予金钱622万元,同时还协助张某豪给予国家工作人员343.7万元,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且其行贿款均系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又构成了行贿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张延安犯罪后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延安认为其量刑过重,书面提起上诉。(陈延鹏 陈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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